◎防火管理人(含共同)◎
依消防法第13條與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並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每3年定期複訓。


※防火管理人(含共同)受訓證書
說明:至防火管理人專業訓練機構,取得防火管理人的受訓證書。


※共同防火管理人受訓證書
說明:下列建築物之管理權有分屬情形者,各管理權人應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
一、非屬集合住宅之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
二、地下建築物。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建築物。



防火管理人申請,須上傳附件
說明:防火管理人受訓結業證書或複訓結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