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監督人◎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第47條規定,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30倍以上之場所,
應由管理權人選任管理或監督層次以上之幹部為保安監督人,擬訂消防防災計畫,並依該計畫執行公共危險物品保安監督相關業務,目的在於有效預防公共危險物品各類場所災害之發生、
提供救災人員初期危物資訊及發生洩漏、爆炸等意外事故之災害應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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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監督人之職責
係管理該場所公共危險物品之安全業務,相關解釋函令及上開管理辦法雖無明定需由哪一層級人員擔任,
惟應由管理權人依權責選任較能指揮統合相關安全業務之幹部擔任,並經講習訓練強化其指揮領導及專業能力後,
方能有效執行場所之安全管理。

保安監督人訓練
保安監督人雖可由防火管理人兼任,惟就防火管理人之消防防護計畫而言,其目的著重於建築物之防火管理,
至保安監督人之消防防災計畫則著重於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二者計畫內容不盡相同,應分別擬訂為宜。
基此,兼任者需分別受訓合格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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