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監督人◎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第47條規定,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30倍以上之場所,
應由管理權人選任管理或監督層次以上之幹部為保安監督人,擬訂消防防災計畫,並依該計畫執行公共危險物品保安監督相關業務,目的在於有效預防公共危險物品各類場所災害之發生、
提供救災人員初期危物資訊及發生洩漏、爆炸等意外事故之災害應變能力。
相關說明請 內政部消防署官方網站(另外開啟網頁)

保安監督人之職責
係管理該場所公共危險物品之安全業務,相關解釋函令及上開管理辦法雖無明定需由哪一層級人員擔任,
惟應由管理權人依權責選任較能指揮統合相關安全業務之幹部擔任,並經講習訓練強化其指揮領導及專業能力後,
方能有效執行場所之安全管理。

保安監督人訓練
保安監督人雖可由防火管理人兼任,惟就防火管理人之消防防護計畫而言,其目的著重於建築物之防火管理,
至保安監督人之消防防災計畫則著重於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二者計畫內容不盡相同,應分別擬訂為宜。
基此,兼任者需分別受訓合格後始得為之。
訓練機構相關資料請 內政部消防署官方網站(另外開啟網頁)


◎防災計畫書◎
依「消防法」第十五條及「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消防防災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目的與適用範圍、管理權人及保安監督人之業務及職責、
場所安全管理對策、廠區消防安全設備及其他設施檢查與維修、施工安全對策、
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員工教育訓練、自衛消防運作對策、洩漏、
爆炸等意外事故之應變措施、震災預防措施、紀錄之製作及保存、其他防災必要事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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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災編組訓練◎
為使工廠員工保持危險事故之處理能力,應定期辦理自衛消防編組訓練,每次不得少於4小時,並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防災編組訓練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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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難逃生路線圖廠區平面配置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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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火班
說明:由事故發生部門負責現場初期火災搶救處理等工作,負責對廠內各部門通報火災狀況、緊急應變事項及將火災訊息通報當地消防機關,參與的人員現場操作,例:滅火器使用或噴水瞄子噴水相片。

※避難引導班
說明:負責疏散、清點現場人員及搜尋受困者,參與的現場人員,指揮逃生方向,例:人員指揮逃生人員方向。

※通報班
說明:負責對廠內各部門通報火災狀況、緊急應變事項及將火災訊息通報當地消防機關,參與的人員現場通報,例:人員使用廣播或電話,通知場所人員或消防隊,場所發生火災,請盡速撤離或派員救援通告。

※救護班
說明:對災害現場受傷人員給予及時救援並施予緊急救護及搬運,以減輕傷者遭受危害程度。

※安全防護班
說明:採取緊急應變作為,以阻絕火勢蔓延、順暢逃生通道及防止水損等。


◎自主檢查◎
依【公共危險物品各類事業場所消防防災計畫製作指導綱領】內容說明,
保安監督人應對場所內之防火避難設施、使用火氣設備、公共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事項、電氣設備等實施自主檢查,
其實施期間按照規劃,應於每月檢查乙次。


※自主檢查表
說明:依照防災計畫內容與場所規劃所儲放方式,選擇表單自主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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